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你看懂了吗?
首页 > 深读 > 聚焦  2019-10-11 15:28:15    
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七章66条,明确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基本原则、种类、适用规则、程序、被处分人员救济途径等重要内容。

明确两类政务处分主体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草案第二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解决了“谁来处分”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草案第四条明确了两类主体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草案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

相应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草案规定,上述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是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之一。

草案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以第十三条为例,草案规定,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严格处分程序,明确救济途径

草案专设一章,明确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保障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途径。

草案还提出,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公职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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